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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金诚高级中学

阅读:3 页面更新时间:2016-07-07 02:57
单位介绍
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为社会和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。

第四条:规模层次:全日制民办高中,每个年级不超过4个班,每年招生160人左右,在校生不超过400人。

第五条:学校资产:由举办者投入人民币20万元为启动资金,后续靠滚动发展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: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批为全日制民办高中

第三章组织管理

第七条:董事会是学校的高决策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学校民展规划,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三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管理制度;
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学校预算、决算;

(五)决定教职工编制与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举办者变更、终止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第八条:董事组成:由5人组成,其中举办者1人,正副校长各1人,教师2人。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举产生。以后当董事长离职时,其董事长由原董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九条: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经1/3以上组织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十条: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。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;

(二)实施学校发展规划,拟定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
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
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

第十一条:学校开办启动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投入,后续靠学费滚动发展。

第十二条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三条:举办者按《中华全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取得合理回报,回报比例由董事会决定,其程序严格按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执行。

第十四条:学校发生分立、合并、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第六章教师管理

第十五条:教师选聘要坚持岗位靠竞争,“不惟职称重能力”、“不为学历重水平”、“不惟历史重现实”的用人原则。

鞍山金诚高级中学位于,鞍山金诚高级中学提倡“对学生负责、对家长负责和对社会负责”的办学理念,树立“勤奋、求实、文明、创新”的校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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